湖南省教育厅
湘教毕办[2004]12号

关于实施《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
就业率统计、监测和公布办法
(试行)》的补充通知

 
 

各普通高等学校、承担普通高等教育办学任务的有关单位,各市州教育局:
  近日,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》(教学厅[2004]7号),就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工作提出了要求。为落实教育部办公厅文件精神,进一步完善我省的统计、监测工作,经请示厅领导同意,特就我厅印发的《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、监测和公布办法(试行)》(湘教发[2004]35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补充通知如下。
  一、《办法》第一条“基本概念及统计口径”中的第二款“已就业和继续深造的毕业生人数(分子)”之第五点“继续深造的毕业生”含考取第二学士学位、进入博士后流动站。
  二、《办法》第一条“基本概念及统计口径”中的第二款“已就业和继续深造的毕业生人数(分子)”,其统计范围在原有五项的基础上增加两项内容:即⑥从事自由职业的毕业生,指从事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的毕业生,如作家、自由撰稿人、翻译工作者、某些艺术工作者等。这类毕业生必须填写《湖南省        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自由职业登记表》(见附件1),并自愿签名。对从事自由职业的毕业生,从登记之日起半年内,省教育厅不予办理就业《报到证》等有关就业手续。⑦参加国家、地方项目就业的毕业生,指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、地方志愿服务贫困地区计划等项目的毕业生,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文件为依据。学校须填报《湖南省        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和地方项目就业登记表》(见附件2)。
  三、《办法》第一条第二款中的“④已签定劳动(聘用)合同或就业协议但未办理《报到证》的毕业生”,补充:学校必须填写《湖南省      届普通高校已聘用未办理《报到证》毕业生名册》(样式见附件3)
  四、《办法》第三条“统计时间与报送办法”中第四款第三点增加以下内容:⑨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的数据库,在18、24、27字段内输入相应内容;⑩参加国家、地方项目就业人员的数据库,在14-18、23、27字段内输入相应内容。
  五、“毕业去向代码”相应的增加两项:从事自由职业人员为“09”,参加国家、地方项目就业人员为“10”
  六、本补充通知内容从统计2004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开始实施。


附:1、湖南省        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自由职业登记表
        2、湖南省        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和地方项目就业登记表(样式)
        3、湖南省      届普通高校已聘用未办理《报到证》毕业生名册



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湖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办公室(盖章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

 

附件

1.附件1.2.3   大小:[65024字节]

 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4-07-02 00:00:00.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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